2010年11月16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收到百色市妇女联合转来《关于给予妇女法律援助的请求》后,履行百色市妇女儿童维权中心的职责接受西林县人民医院职工陆冬妮的委托,指派中名所党支部书记覃锦茂、中名所办公室主任傅伟二位律师免费为其提供义务法律维权援助。
依据《关于给予妇女法律援助的请求》及陆冬妮本人的陈述,本中心了解到如下具体情况:
陆冬妮,女,44岁,系西林县人民医院职工,由于不堪忍受丈夫多年的家庭暴力以及在外包养情妇的恶行,身心遭受摧残和折磨,无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丈夫系西林县公职干部,社交面广,利用各种手段干扰正常的法律诉讼,致使陆冬妮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2010年7月19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双方离婚;二、女儿随陆冬妮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直至女儿不读书止;三、双方共同财产家具等按实物平均分配,其中的房产归陆冬妮所有,但需将房屋折价8.5万元给男方;四、夫妻共同债务均分承担;五、驳回陆冬妮因遭受家庭暴力和男方在外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而提出的医药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实情是:虽然是男方存在多年的家庭暴力和在外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的离婚,但是陆冬妮作为无过错方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反而,在离婚后陆冬妮还要向男方支付8.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后才能继续住回到原来的房屋,否则就只能在外租房。按照陆冬妮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要负担起日后供养女儿读大学的重担外,除了日常生活开支还要支付医治自身疾病的医疗费。这样的结果,对于一名已经45岁的中年妇女来说以后的日子是何等的艰难。
我们了解到以上情况后,黄伟旗主任高度重视,指派了我中名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覃锦茂和中名所办公室主任傅伟二位律师免费为其提供义务法律维权援助,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0年12月10日,在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努力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百中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一、二、四项判决;二、撤销原审第五项判决;三、变更原审第三项判决为:双方共同财产家具等按实务均分后,唯一的房产归陆冬妮所有,折价改为7万元支付给男方;四、男方支付医药费750元、营养补助费56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给女方;五、男方支付占住房屋时的水电费1843元给女方。
总的说来,我妇女儿童维权中心通过多方努力,由原来的一审判决到现在的二审最终判决,依靠法律途径为陆冬妮争取到了房屋折价款、水电费、医药费、营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2万余元,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2011年1月17日,为了感谢我们的法律援助,当事人陆东妮特意从西林县赶来赠送了我们一面锦旗:“秉公执法匡正义,维护权益气凛然”。为此,我们将继续积极履行妇女儿童维权中心的职责,为维护百色市妇女儿童权益贡献一份力。
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
百色市妇女儿童维权中心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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