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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如何处理?
新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擅自处分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解释三再次重申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在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第三人在购买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将受到保护。此时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仅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第三人是否善意,除了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外,另一关键点落在了产权登记这一环节。即如果产权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并没有显示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此时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任产权证的公示力,此时其购买行为可视为善意。因此,结合本项规定,以及前述两项新规,产权登记均成为重要一环,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均将对实体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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