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团队 中名公益 中名党建 会员中心
 
本周值班律师
黄伟旗 黄伟旗
职位:主任
电话:13877685623
  关于中名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中名公益
  中名党建
联系我们

百色总所
地址:广西百色市那毕大道环球大厦右塔9楼
电话:0776-2862888  
传真:0776-2862888

平果分所
地址:广西平果县迎宾大道龙江花园二期商铺二层
电话:0776-5680918  

靖西分所
地址:广西靖西市城东路535号
电话:0766-6235656

  法律常识
 
 
一方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婚后还款,在离婚时如何分配?
新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无另行约定,离婚时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传统观念认为,安居才能乐业,再加上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解释三出台前,很大一部分人要求对方在结婚时有自己的房屋,并认为这样是对婚姻生活的一个保障。但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所购的房屋并不能对婚姻生活产生保障。除非有单独约定,否则离婚时该房屋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一方,仅能获取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对应部分的增值补偿。
      针对本项新规定,近段时间已有部分夫妻开始办理房产证的加名手续,如加名手续能办理的,则在离婚时该房屋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另外,针对传统方式中一方出房、另一方装修的方式,在解释三出台后,出钱装修的一方可注意留存相关装修费用的证据,以在不能分配房屋时,保护其应获取的利益。
 
版权所有: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 电话:0776-2862888 传真:0776-2862888
地址:广西百色市那毕大道环球大厦右塔9层  桂ICP备13001395号-1技术支持:上海开杰信息